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李彦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1-5-30 作者:CSC9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04)旅民合初字第xxxx号
    原告:刘xx,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车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 50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李彦,系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诉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王xx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车xx、被告法定代表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林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1985年初原告父亲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粮田承包合同书,即原告承包本村6亩土地(是以原告父亲刘xx名字签订的合同,但是刘xx和计原告共同承包的地份)。1992年原告因家里养车,口头同意将其父子共同承包的6亩土地暂时让被告王xx耕种,待原告家要种时再收回。2004年夏天被告王xx要在原告家承包的土地里盖大棚,原告不同意,被告王xx说1997年其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这6亩土地的承包合同,该6亩土地属于他的承包地,原告经询问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后得知确有此事,原告要求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履行1985年的承包合同(合同期15年,后又续15年,共30年),被告王xx要求履行1997年5月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经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认为,在原告承包合同期内,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将其承包的土地又承包给被告王xx,实属违约,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与原告于1985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辩称:请隶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理由是:一,在程序上原告的起诉期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是针对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我村委会是根据上级政府的一系列文件和安排进行的土地承包工作,土地承包合同必须以新的合同重新确定,我村委会在村里召开了村民大会,在签订合同之前下发了关于此承包合同内容的通知,所有的承包户均与村里重新签订了合同,而原告没有签订合同,应视为他自愿放弃了土地承包权,如果原告认为我村委会的做法不合理应该当时就提出异议,而时至今日已经8年之久原告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即使原告的承包是合法的,因在此期间原告存在不缴纳土地承包税和特产税的行为,我村委会也有权收回土地承包权。原告在其承包期内将土地在未经我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土地转租给被告王xx,并且收取了被告王xx 900元的租金,是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原告在程序上和实质上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所以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一请求。
    被告王xx辩称:同意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的辩论意见,请原告出示1985年的合同,作为原告起诉的基本证据应该在开庭之前提交法庭,现在二被告均未看到1995年的合同。   ,
    经审理查明:1985年原告之父刘xx(现已故)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6亩土地的承包合同。1990年原告将该土地交由被告王xx耕种,并自1994年始由被告王xx向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缴纳农业税及土地使用费。1997年国家政策调整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并发送宣传材料,告知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刘xx未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王xx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此后被告王xx继续耕种该地,2004年夏季被告王xx要在该地建大棚,原告得知后不同意,双方遂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供的会议记录,旅顺口区xx镇人民政府关于xx村村民刘xx、王xx土地承包纠纷说明,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关于xx镇xx村村民刘xx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查情况的汇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于1990年将其家庭承包的土地交由被告王xx耕种,该行为未得到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的确认,属私自流转,原告仍拥有诉争土地的承包权。自1994年始原告不再向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承担义务(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农业税等),而由被告王xx承担该项义务,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对此予以接受,这说明二被告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这意味着原告将自己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被告王xx,原告对该土地不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1997年国家政策调整延长土地承包期限重新签订合同时,原告也未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这更说明了原告对该土地不享有权利。退一步讲,即使原告享有权利,也应该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原告称其在2004年夏季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不符合常理,1997年延长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原告作为本村的村民不可能不知道,故诉讼时效应自1997年计算,原告现在向被告主张权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王xx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合法的,且被告王xx已耕种该地十多年,做了大量的投入,故该承包合同有效,对被告王xx的权利应予保护。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qfMNYygykxB   srdhtjVZguJWwf  2011-11-20  
So that's the case? Quite a revletaoin that 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