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大民权终字第10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xx,男,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千x路53号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xx,女,1958年11月23日,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x、徐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女,1 928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海x街42号2-1-3号。
委托代理人李彦,系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xx、柳xx因委托合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07)甘民权初字第4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07)甘民权初字第4x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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