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甘审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孙xx,女,1928年2月6日生,汉族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海x街42号2-1-3
委托代理人:李彦,系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xx,女,1958年11月23日生,汉族
被告:武xx,男,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
案由:返还房屋纠纷
2006年10月,原被告经过协商,将原属于原告孙xx租赁权的甘井子区海x街42号2-1-3的租赁权出售于他人。后因被告未兑现出售前与原告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承诺,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人民币125,000.00元。二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xx、柳xx于2012年前返给原告孙xx租赁权款人民币125,000.00元(自2009年9月起每月返还4,000.00元)。逾期付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
二.二被告为原告租赁房屋由被告武xx与原告共同居住每月租金60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00元,由二被告担负。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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