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切实提高我市补充耕地能力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1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加大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切实提高我市补充耕地能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升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提高我市补充耕地能力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几年,由于我市可整理复垦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加上部分区、市、县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投入力度不大等主客观原因,使得我市自身补充耕地能力较弱,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主要通过省内易地开发或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来完成。目前通过省内易地开发或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落实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的难度加大、成本提高。
“十二五”是我市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国家战略、全力推进全域城市化进程、向东北亚重要国际城市迈进的重要时期,用地需求将进一步增大,耕地占补平衡压力空前。因此,各级政府必须认清当前形势,调整工作思路,按照以“自身补充为主,争取外购为辅”的原则,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大本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深入挖掘本地补充耕地潜力。各级政府一把手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实施工作
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既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更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今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将根据我市耕地后备资源潜力情况,向有关区、市、县下达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并将完成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不能完成任务的,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该地区增加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奖励。
各区(先导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一是要将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到地块,积极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确保补充耕地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二是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政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支持项目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三是要抓紧完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门机构,保证足够的人员编制,确保内设机构和人员配置能满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需要;四是要不断充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业队伍,并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水平。
三、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积极性
(一)鼓励引导乡(镇)、村及农民个人自行投资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乡(镇)、村及农民个人自行投资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创造条件。一是乡(镇)、村、农民个人能够自行投资实施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立项规模,凡建设规模达到15亩、坡度在25度以下、新增耕地60%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即可立项;二是对于乡(镇)、村或农民个人自行投资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由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项目勘测等前期工作;三是乡(镇)、村或农民个人能够自行投资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由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和农民实施,并签订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协议,明确项目实施完成期限、新增耕地质量、监管措施、履约责任及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等要求。
(二)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逐步建立并完善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机制。对于乡(镇)、村、农民个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者。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投资者签订补充耕地协议,明确补充耕地实施完成期限、投资模式、工程质量要求、新增耕地质量、监管措施、履约责任及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等要求。
四、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管理,保障投资者利益
(一)规范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
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及流转,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与投资者签订补充耕地协议条款中时应明确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购并管理使用。各区、市、县在保证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外,结余指标全部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后,在全市范围调剂有偿使用。指标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的,指标使用价格不低于20元/平方米(具体价格由市里统一制定)。未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拆借补充耕地指标。
(二)合理确定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价款分配,保障乡(镇)、村、农民个人及社会投资者的权益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按不低于20元/平方米的价格收购各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结余指标,各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扣除前期投入资金及工作经费,并留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后期培肥地力补助费用、后期管护费后,剩余资金原则上全额拨付乡镇、村、农民个人和投资者,从而进一步调动乡(镇)、村、农民个人及社会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积极性。后期培肥地力补助费用、后期管护费用由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落实和监管工作。
五、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一)立项管理。凡建设规模在30亩以下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由各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立项,并将相关立项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建设规模在30亩以上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由各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批准立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实地踏勘、项目审查、专家论证等立项工作。
(二)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范》(TD/T1012—2000),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达到《辽宁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从标准上把好质量关。要注重保护生态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项目所在行政村及农民的意见,并由有立项审批权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做好评审工作。
(三)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进入实施阶段,由有立项审批权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选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法人制、合同制、公告制、监理制等各项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规划设计和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确保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
(四)验收管理。严格执行区市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技术复核制度,层层把好项目工程质量关。项目竣工后,由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组织初验;通过初验后,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组织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下达验收批复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技术复核。